向工商登记地起诉网络游戏公司返还充值费,法院裁定移送被告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1-04-07 17:56:15 阅读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77弄世和中心10号楼,并为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对此也予认可,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莞网络游戏律师
陈某A与上海魅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933号
  原告:陈某A。
  法定代理人:刘某B(系原告母亲)。
  被告:上海魅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A与被告上海魅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陈某A诉称,2020年2月2日,原告在手机上注册了一元抓娃娃游戏账号TRNMA6,该游戏由被告经营。原告向该账户共充值108次,充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0479元。2020年2月6日,原告父母发现银行卡的交易信息后才得知此事。在与被告沟通退款的工程中,被告又向原告邮寄物品。原告认为在游戏过程中,被告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注册,故意给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存在重大过错。现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而成讼,故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游戏充值金额人民币10479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魅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起诉状中被告的地址实为工商登记住所,被告原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现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77弄世和中心10号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77弄世和中心10号楼,并为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对此也予认可,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魅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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