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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破产是铁律!法定代表人拒交账册被拘15天,全国法院亮剑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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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1-05   访问量:1001

编者按:简单说,公司破产后还想靠“长租低租”把厂房卡住、再把值钱的设备车子藏起来?没门!法院支持管理人“一键清退”,19年租约作废,厂房多卖2200多万,债主们分钱更多;谁不配合,就拘谁、罚谁,逃债套路彻底凉凉。

破产企业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取回财产

——甲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王某持股90%,由乙公司持股10%。乙公司股东为王某的母亲赵某及前妻伍某。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王某拖延移交财务资料,多次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拒不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赵某、伍某及乙公司以向甲公司提供借款、垫付款等为由共申报债权3000余万元,但拒不提交借款合同、垫付款依据。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厂房已被其租赁为由,拒绝交接厂房。经查,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签订租期长达19年的厂房租赁合同,以近1400万元的价格将厂房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的租金来自境外付款方,与甲公司货物的境外购买方高度重合,乙公司拒绝对该问题解释说明。乙公司将厂房转租,收取高额租金。因厂房上有长期租赁协议,其评估价值不足500万元。伍某长期占用甲公司名下的车辆拒不归还。2011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利用监事身份,频繁从甲公司账户转出资金超过1亿元,仅转回25万元。管理人起诉请求确认厂房租赁合同解除,伍某返还占用车辆,赵某退还占用资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有关人员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配合管理人工作的义务。王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对甲公司财产状况的全面调查,对王某给予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责令王某立即提交公司全部财务资料。对于赵某、伍某及乙公司申报的3000余万元债权,管理人认为依据不足,不予确认,赵某等亦未对此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对于确认租赁合同解除诉讼,乙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所付租金来自境外付款方,与甲公司货物的境外购买方高度重合,其拒绝作出解释说明,应当作出对乙公司不利的事实认定,即认定乙公司未支付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确认厂房租赁合同解除,厂房不带租拍卖价格达2774万元。审理法院分别判决伍某返还占用车辆,赵某退还占用资金5000余万元。经对甲公司全部财产处置及分配,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大幅提高。2023年11月29日,审理法院裁定终结甲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清算是集中公平清偿债权的制度。管理人及时接管财务资料,全面清理破产财产,准确登记破产债权,是顺利推进破产工作、实现债权集中公平清偿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破产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母亲、前妻等虚报债权、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积极履职,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交财务资料,不予确认虚报的债权,解除关联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取回被关联方侵占的财产,有力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人民法院对拖延移交财务账册的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和罚款,有力打击和震慑阻扰破产清算的行为,对于鼓励和支持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诚信债务人和集中公平清偿债权的作用,实现市场主体有序出清具有积极意义。(来源于202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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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业执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拥有十分丰富的复合从业经历,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政府公职律师、政府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政府法律类采购评审专家,网络技术工程师等,目前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专注于深耕厚植精研,多年来大量的身体力行办案实践和案例研究沉淀下了丰富的执行回款经验,不仅淬炼了独到的财产调查技巧,还集聚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资源。邓杰律师擅长巧用强制执行程序规则措施,定制多措并举的执行解决方案,凝聚合力推动执行案件早日实现回款目标。邓杰律师奉行的执业信条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人之美”,自始至终以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胜诉权益为价值追求。如您有胜诉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可以委托专业强制执行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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