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传票后过户房产?这个时间点成拒执罪定罪关键
编者按:
拒执罪新规将行为时点界定为"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本案倪某2022年6月收到应诉传票后将房产过户,7月调解书生效,其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而非执行阶段,仍被认定构成拒执罪,体现"诉执一体化"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立法精神。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诉讼中转移财产致生效裁判无法履行可定罪追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倪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倪某送达传票通知其到庭应诉,倪某在明知其被起诉的情况下,将其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至配偶名下。2022年7月,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倪某须分期支付高某18万元。其后,倪某与配偶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因倪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高某申请执行,但因倪某已将不动产转移,该案未能执行到位。倪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生效裁判执行不能的也可构成拒执犯罪。本案中倪某在明知其已被起诉的情况下,仍着手转移财产,调解协议达成后又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对转移财产的情况加以固定,以达到其减少责任财产范围、规避执行的目的,从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力了打击了诉讼中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织密了惩治拒执犯罪法网,也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来源于2026年3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收到传票当天转移财产算犯罪吗?
答:算。诉讼开始以法院受理并送达应诉材料为标志,收到传票即进入拒执罪规制时段,此后转移财产可能导致入刑。
问题2:起诉后法院立案前转移房产怎么算?
答:需具体分析。若已知被起诉且法院即将立案,转移财产可能构成恶意逃债;若确实不知情,需结合证据认定主观故意。
问题3:诉讼保全前转移财产能逃避吗?
答:不能。保全前转移不影响拒执罪认定,只要诉讼开始后转移且导致执行不能,即符合入罪条件,保全只是执行保障措施。
问题4:如何证明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
答:通过时间节点(收到传票后)、交易方式(无偿或低价)、资金流向(回流至本人)、后续行为(离婚固定转移)等综合认定。
问题5:诉讼期间正常房屋买卖会被误伤吗?
答:不会。正常市场交易(合理对价、真实买家、资金用于偿债或经营)不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实现。
问题6:诉讼开始后多久算"期间"?
答:从法院受理案件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至裁判生效之日止,涵盖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阶段。
